| 老边区商业局煤炭经营资格审批事项公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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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06-12 14:40 文章来源:老边区商业局 |
| 文章类型:原创 内容分类:政策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47条规定,《煤炭经营监管办法》第8条规定。设立煤炭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
煤炭经营项目可行性分析报告;
(一)煤炭经营资格申请报告、申请表;
(二)注册资金证明及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资信证明文件(批发企业500万元以上、零售企业200万元以上);
(三)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
(四)固定经营场所证明;
(五)企业自有储煤场地证明(使用权证)或租赁、联营场地的合同证明(批发企业3000平以上、零售企业1600平以上);
(六)环保部门出具的储煤场地环保合格证明;
(七)质检部门出具的计量设施、质量监测设施合格证明;
(八)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计量、质检工作上岗证书。
受理时限:
1、煤炭经营管理部门在接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后,对材料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
2、煤炭经营管理部门依法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并到现场对申请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进行核实。对符合条件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审核完毕。对不具备条件的不予批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3、煤炭经营管理部门在20个工作日不能完成的,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当事人。
煤炭经营管理部门对准予从事经营的企业,通过公开发行的报刊、网站等方式向社会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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