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老边区加快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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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02-06 11:06 文章来源:老边区商业局 |
| 文章类型:原创 内容分类:新闻 |
一、放宽服务领域市场准入条件
1、进一步放宽市场准入条件 凡国家法律、法规未明令禁止的服务业领域,全部向外资、社会资本开放。各类服务业企业在登记注册知,除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外,各部门一律不得设置前置性审批事项。对服务业企业(申请人)难以提交房产使用证明的,可依据乡镇政府、工业园区管委会、村委会出具的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申请企业登记注册。服务业企业注册资本可在2年内分期到位,首期货币出资不得低于注册资本20%,不低于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可核发营业执照。
2、放宽服务类企业投资限制 服务类企业对外投资不受净资产额度限制,对已经在我区投资设立企业并已通过主体资格公证及认证的境外投资者,在服务领域内申办外资企业的,可不另行办理公证和认证手续。
3、放宽营业执照发放条件 除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以外,对在设立登记时申请材料提交不齐全又急需开展筹建等相关活动的企业,经工商部门批准,可先核发带有“筹建限期”字样的营业执照,申请人可在限期内补办有关材料后再发放正式营业执照。
4、鼓励外商参与我区企业的兼并重组 与境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兴办合资、合作企业,重组后的新企业经区外经局批准,可依法变更登记为中外合资企业。在合资合作企业存续期间,与外方合资合作的企业没有发生经营活动的,2年内主体资格可继续保留,仍可核定为“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并且准予通过年检。
二、加大财税对服务业支持力度
5、设立区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 区财政每年安排100万元,作为促进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并根据财政状况及服务业发展需要逐步增加。积极争取省、市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资金、中央贸易发展基金、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科技创新资金,加大对物流园区、农产品批发市场、物流配送中心、农村连锁店、社区服务业、软件开发、企业信息化管理等建设的投入力度,对改造大型批发市场、重点商品储备、中小流通企业贷款担保等方面给予支持。
6、落实税收优惠政策 经省、市认定的工业园区、开发区、产业集聚区内的生产性服务业企业,享受区内工业企业相关优惠政策。对缴纳增值税的出口贸易企业,取得出口经营资格的,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出口退税政策。对社区内提供育养服务的托儿所、幼儿园和养老院,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附加费。物业管理企业以与物业管理有关的全部收入减去符合规定的代收费用的余额作为营业税计税基数。营利性医疗机构自取得执业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对其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条件的,免征营业税。对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对以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联营,产权不发生转移的,不征收土地增值税。对新建立的服务业重点项目,土地使用税可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酌量奖励。
7、社会投融资建设的旅游景点基础建设和旅游接待设施,减半征收土地管理费。
8、利用荒山、荒地、荒滩开发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服务业项目,5年内免征土地使用税,减半征收土地管理费,对企业范围内尚未利用的林地、水面等占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9、培育涉农企业发展 对从事农业灌溉、兽医、化肥、农药、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涉农服务业项目所得,按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
10、实行投资城市建设奖励机制 对投资城市轨道交通、道路桥梁、城市管网、大型会展场馆等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在投资共享回收期内,第一至五年所在地政府将上缴地方财政收入部分全额奖励项目单位,第六至第十年减半奖励给项目单位。
三、实行有利于服务业发展的土地管理政策
11、优先保障服务业发展用地 全区土地规划调控向支持服务业发展倾斜,在全区年度新增用地指标中,优先安排服务业重点项目用地,确保项目落地。服务业发展主导区内的工业企业迁出后,退出的土地在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前提下,原则上用于发展服务业。规划确定的商业、服务设施用地,不得改做他用。
12、鼓励在划拨土地上发展服务业 鼓励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用途调整为商业、服务、金融业等经营性用地的,在企业法人名称变更时,履行有偿使用土地相关手续。
四、优化服务业发展环境
13、实行有利于服务业的价格和收费政策 在2009年底前,对列入国家鼓励类的服务业企业用水、用气价格,实行与工业用水、用气价格同价。对福利性和养老服务机构用水、用气、用热、用电价格可与居民用户实行同价,对其建设中生产的配套费,特殊情况由政府审定后减免。
14、减免各类行政性收费 免收金融(保险)机构在以资抵贷、抵贷资产接受和变现办理资产过户、登记、抵押等事项过程中所发生的房屋所有权登记费,房产交易手续费。对服务业企业免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工本费、卫生许可证工本费、统计管理登记证工本费,减半征收卫生监测费、卫生质量检验费。
15、鼓励服务业各类市场建设 经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批准的在建物流园区、道路运输站场和物流配送中心、鲜活农副产品批发市场、电子信息产品技术交易市场等项目,减半征收城市建设配套费、道路临时占用费,免收征地管理费。
16、多渠道引进境内外优秀人才 凡到我区从事服务业工作的留学回国人员,属在职出国留学生并按期回国的,出国留学时间可合并计算为工龄;在国(境)外获得博士、硕士学位的,其攻读博士、硕士学位的时间计算为工龄;在国外获得我国教育主管部门承认学历学位的,可以申报参加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或考试。各级政府对引进的高级专业人才在研发经费、住房补贴、家属随迁、子女入学等方面提供优惠政策。每年选派服务业行政主管部门、研究机构和企事业单位人员到服务业发达国家和地区学习培训,相关费用由各级政府和派员单位共同承担。
17、加强服务业科技项目的转化与推广。通过与科研院所的合作重点转化和推广服务业最新的科技成果和项目,强化对服务业重大项目的组织协调,建设服务业重点项目库,加强服务业科技创新平台建设,促进服务业科技研发公共平台、软件外包、工业设计等现代服务业的发展。
18、积极推进服务业标准化工作。扩大服务业标准覆盖领域,抓紧定制修改物流、运输、旅游、商贸、餐饮、金融、邮政、电信等行业服务标准。
19、实行副食品基地扶持政策。实行蔬菜生产基地保护政策,对蔬菜重点基地通过贴息、直补等形式进行扶持,使其逐渐形成产业化、专业化、企业化经营。加大肉、蛋、禽副食品基地的投入,并逐渐扩大到对禽蛋生产扶持。实行鲜活农产品绿色通道,对经过我区运送鲜活农产品的车辆免收往返过路费。
20、改善旅游客运运营环境 外地车辆与本地车辆享受同等政策待遇,满足市场需求。
21、鼓励支持服务业发展各类行业协会 搭建政府与企业沟通平台,促进行业自律,反映行业建设规划发展的问题及动态。
五、鼓励新兴服务业发展
22、鼓励生产性服务业中介组织发展 对在我区新设立的面向生产型的研发、设计、技术、金融、会计、营销、信息和咨询等高端生产性服务业中介机构,新建立的企业税收所得按一定比例实行先征后奖优惠政策。一般可按年30%奖励。
23、鼓励建立现代物流业 利用我市港口的区位优势,大力发展为港口运营服务的第三方现代物流业,对积极促进与物流业相关的仓储、通讯、道路等产业的发展给予一定的优惠政策。
24、积极发展大文化产业 深化文化体制改革,落实文化产业政策,引导社会力量投资文化产业,大力发展广播、音像、出版、报业、动漫、创意等产业,加快社会事业有关领域产业化步伐。
六、加大对服务业发展的投融资支持力度
25、支持金融业发展 对在我区新设立的金融机构、产业基金、担保公司、投资公司等投融资机构给予开办费补贴,对其购地建设、购买、租用自用办公用房的,由所在地区给予用房补贴。对介绍引入金融机构有贡献的单位或个人给予一次性奖励。
26、建立政府对服务业贷款风险补偿机制 由政府设立服务业贷款风险补偿基金,凡各类银行金融机构,按贷款六项机制对服务业企业发放贷款出现风险时,由风险基金按一定比例对金融机构给予补偿。
27、鼓励服务业金融担保机构发展 针对目前我区对服务业企业担保机构设置的空白现象,由政府出资成立我区服务业发展金融担保机构,同时广泛吸引境内外资本和民间资金参股金融担保机构,形成对服务业融资担保服务体系。
28、城市公交、供水、供热、污水和固体废弃物处理及利用等市政公用设施领域,允许企业以建设项目收益权、收费权及受让后获得的经营权为质押,或以项目资产折价为抵押,申请贷款。
七、大力培育服务品牌
29、强化地区品牌优势 对本地服务业企业、在本区设立的服务业企业总部、著名商业街、大型交易市场等,按其交易额、市场占有率和主管业务收入等主要指标,对被认定为国家驰名商标的我区商标主体,区政府一次性奖励50万元,对被认定为省级著名商标的我区商标主体,区政府奖励10万元。在有关权威机构年度评比中进入国内前10位的,一次性给予20万元奖励。对本地服务业企业、在我区设立的服务企业总部新获得“中华老字号”、“中华风味名店”、“中国商业名牌企业”、“中国服务品牌企业”称号的,一次性给予20万元的奖励;鼓励开发自有品牌,对获得国家奖励的自有品牌,一次性给予20万元奖励,对本区服务业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区政府每年拿出50万元予以奖励。
本政策未尽事宜,可参照市加快服务业发展政策及相关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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